? ?
茂府規〔2022〕10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廣東茂名濱海新區、茂名高新區、水東灣新城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茂名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已經十三屆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聯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1日
附件
茂名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茂名市市級儲備糧管理,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在保障全市糧食安全和應對突發事件等情況時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儲存、動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全市糧食宏觀調控、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 市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完善制度、嚴格管理、落實責任,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和費用。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級儲備糧管理給予支持和協助。
市級儲備糧應當保持庫存充足,除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外,實物庫存量不得低于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市級儲備糧的所有權屬于市人民政府,未經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得以庫存儲備糧對外進行抵質押貸款、提供擔?;蚯鍍攤鶆?、進行期貨實物交割。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擬訂市級儲備糧規模、品種、總體布局和動用等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補貼、檢驗費用等,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市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市級儲備糧政策落實情況及相關資金籌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況實行審計監督。
第七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茂名市分行(以下簡稱農發行茂名市分行)負責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及時、足額發放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八條 市糧食收儲有限公司為市級儲備糧的承儲企業,其它符合《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第十七條具備承儲政府儲備糧條件的企業,經有關部門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可以成為市級儲備糧的承儲企業。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具體負責市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并對其承儲的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市級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并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市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加強節糧減損等方面的技術研發應用,優化運營機制,提高管理水平。
市級儲備糧管理應當提高信息化水平,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工作部署將管理數據接入省糧食和應急物資儲備綜合管理平臺。
第三章 收儲、銷售和輪換
第十條 市級儲備糧的收儲計劃、銷售計劃,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農發行茂名市分行下達給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根據市級儲備糧收儲計劃、銷售計劃,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
根據糧食宏觀調控和優化區域布局品種結構等需要,市級儲備糧收儲計劃、銷售計劃可以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收儲入庫后,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入庫糧食確認申請。申請材料包含入庫糧食數量資料、存放堆位圖、具備資質的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以及入庫糧食的合同協議、發票憑證等。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農發行茂名市分行對入庫糧食確認申請進行審核,在確認收儲入庫糧食數量真實、質量符合標準等情況后,聯合進行確認。
第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應當遵循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市級儲備糧輪換按照均衡輪換的要求,可以采取靜態輪換或者自主輪換等方式。
市級儲備糧輪換應當綜合考慮儲存品質和儲存年限。儲存品質應當保持宜存,儲存年限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根據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品質、儲存年限和相關管理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靜態輪換的輪換計劃,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農發行茂名市分行同意后組織實施。
根據糧食宏觀調控等需要,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農發行茂名市分行可以對輪換計劃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采取靜態輪換方式的,應當按照輪換計劃執行;輪換出入庫時間間隔不得超過4個月,經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
因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完成輪換的,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在不可抗力因素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延長輪換架空期的申請,經批準同意后方可延長。
市級儲備糧輪換后,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送輪換糧食確認申請。申請材料包含輪換糧食數量資料、存放堆位圖、具備資質的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以及合同協議、發票憑證等。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農發行茂名市分行對輪換的糧食確認申請進行審核,在確認輪換糧食數量真實、質量符合標準等情況后,聯合進行確認。
第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采取自主輪換方式的,由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自主決定輪換數量和頻率。
自主輪換遵循確保安全、自愿承儲、市場運作、費用包干、自負盈虧的原則,實行最低庫存量和輪換進出備案管理,確保市級儲備糧的實物庫存量、等級和質量標準不低于規定要求。
市級儲備糧自主輪換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農發行茂名市分行制定。
第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將市級儲備糧收儲計劃、銷售計劃、輪換計劃的執行情況,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農發行茂名市分行。
第十七條 市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通過規范的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交易平臺采取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并全程留痕備查,保存相關資料、憑證不少于6年。
第四章 儲存
第十八條 市級儲備糧由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儲存,也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企業代儲。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級儲備糧可以實行異地儲存。但是所占比例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選擇市級儲備糧代儲企業,應當遵循有利于全市糧食宏觀調控和應急保障,有利于市級儲備糧的布局優化和儲存安全,有利于降低儲存成本、費用的原則,并通過招標方式進行。
市級儲備糧代儲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茂名市分行制定。
第二十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儲存市級儲備糧,應當嚴格執行市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市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市級儲備糧信息收集、處理、共享、存儲和發布的技術水平。
第二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檢驗制度,嚴格執行糧食入庫和出庫檢驗制度,并在儲存期間開展糧食質量管控,保證市級儲備糧常規質量指標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
市級儲備糧銷售出庫作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產的,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職責。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出入庫、儲存期間糧食質量安全情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糧食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少于6年。
第二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中的原糧,應當區分不同的年份、品種、等級、權屬和輪換方式,實行單獨的倉房或者廒間專倉儲存。
市級儲備糧中的成品糧,應當區分不同的權屬和輪換方式,實行單獨的倉房或者廒間專倉儲存。
第二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儲存市級儲備糧,應當實行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在專倉外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噴涂標識,在專倉內配備信息卡。
信息卡應當標明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堆位、生產日期和入庫日期等內容,并根據庫存變化情況同步更新。
第二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和防風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做好市級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并報告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物流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
市級儲備糧儲存庫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物流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查處。
第五章 動用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市級儲備糧的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監測。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應急動用預案,并加強演練,確保市級儲備糧高效動用。
第二十八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和茂名市糧食應急預案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費用預算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被動用后,應當在12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
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并向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下達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積極支持、配合。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六章 財務與統計
第三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補貼以及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委托的市級儲備糧檢驗的費用等,由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市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市級糧食風險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市級財政解決。
市級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包括保管費用、輪換差價補貼。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補貼的具體標準、補貼方式及其動態調整機制,由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征求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后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者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補貼、檢驗費用等。
第三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保管費用按季度撥付。輪換差價補貼、貸款利息補貼根據補貼方式采取按季度匯總撥付或據實撥付方式。實行按季度匯總撥付方式的,輪換價差補貼、貸款利息補貼與保管費用同步申請辦理;實行據實撥付方式的,由承儲企業根據輪換開展情況、貸款利息結息情況適時申請撥付。
每季度末由承儲企業向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費用撥付的書面申請,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匯總后報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審核結果將費用補貼撥付到承儲企業賬戶。
第三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專戶??顚S玫姆忾]運行管理。
提供貸款的機構應當每季度向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書面反饋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情況。
市級儲備糧使用貸款的,應當在提供貸款的機構開立專戶;未使用貸款的,應當建立專戶用于市級儲備糧相關資金管理,并接受相應監管。
第三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按照交易實際成交價確定。未經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準不得更改。
市級儲備糧被動用并完成補庫后,應當重新核定入庫成本。
第三十五條 建立市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
市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定期統計、分析市級儲備糧的管理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農發行茂名市分行。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品種、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儲備糧承儲條件或者嚴重違反承儲合同的,應當取消其承儲任務。監督檢查部門無相應處理職權的,應當及時書面通報具有相應處理職權的部門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對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給予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九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品種、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或者質量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農發行茂名市分行。
第四十條 提供貸款的機構應當按照封閉運行管理規定對其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定期進行庫存核查,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給予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涉及市級儲備糧的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向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及農發行茂名市分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市級儲備糧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拒絕、阻撓或者干涉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機關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代儲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社會責任儲備,并執行特定情況下糧食庫存量規定。
代儲企業的社會責任儲備及特定情況下糧食庫存量,與其承擔的市級儲備糧任務不重復計算。
第四十六條 各區(縣級市)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及相關監督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睹惺屑墐浼Z管理辦法》(茂府辦〔2007〕92號)、《茂名市糧食流通管理辦法》(茂府〔2015〕21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一圖讀懂《茂名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主辦:茂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茂名市信息中心
內容及技術支持:南方新聞網
粵ICP備05085994號-1
主辦:茂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茂名市信息中心
內容及技術支持:南方新聞網
粵ICP備05085994號-1